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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高雄臨時工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新北臨時工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台北粗工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台北臨時工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台北人力派遣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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