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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李不正常運輸的處理

  (1)行李運輸兩岸物流發生延誤、丟失或損壞,南航或南航地面代理人應會同旅客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盡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答復旅客和有關單位。如發生行李賠償,可在始發地點,經停地點或目的地點辦理。

  (2)因南航原因使旅客的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到達,造成旅客旅途生活不便,南航按規定給予旅客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人民幣100元。

  2。行李賠償

  (1)南航的責任

  a。旅客的托運行李從托運時起到交付時止,如發生延誤,丟失或者損壞,南航應當承擔責任;

  b。南航證明為了避免延誤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c。托運行李的損失完全是由於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南航不承擔責任;

  d。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造成該旅客傷害或其行李損害,南航不承擔責任。由於旅客行李內裝物品對他人造成傷害或對他人物品或南航財產造成損害,旅客應當賠償南航的所有損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費用;

  e。對於旅客在托運行李內夾帶的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的丟失或損壞,南航只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f。在聯程運輸中,南航僅對發生在南航承運的航線上的行李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賠償限額

  a。旅客的托運行李全部或部分損壞、丟失,賠償金額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 元。如行李的價值每公斤低於100元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b。旅客丟失行李的重量按實際托運行李的重量計算,如果無法確定丟失的行李重量,每一旅客的丟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該旅客享受的免費行李額賠償;

  c。行李損壞時,按照行李降低的價值賠償或負擔修理費用。行李箱損壞,賠償金額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過人民幣100 元;

  e。旅客的丟失行李如已辦理行李聲明價值,南航應按聲明的價值賠償。行李的聲明價值高於實際價值時,按實際價值賠償;

  f。由於發生在上、下飛機期間或飛機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滅失,南航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每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 3,000 元;

  g。行李賠償時,對賠償行李收取的逾重行李費應退還,已收取的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h。構成國際運輸的國內航段,行李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

  i。已賠償的旅客丟失行李找到後,南航應盡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將自己的行李領回,退還全部賠款,但臨時生活用品補償費不退。發現旅客有明顯的欺詐行為,南航有權追回全部賠償。

  (3)賠償要求

  旅客的托運行李丟失或損壞,應按索賠期限向南航或南航地面服務代理人提出賠償要求,並隨附客票或行程單(影印件)、行李牌識別聯、《行李運輸事故記錄》、證明行李內容和價格的憑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

  (4)索賠期限

  托運行李發生損失時,如有索賠要求,有權提出索賠的人應當在發現損失後向南航書面提出異議。托運行李發生遺失的,至遲應當自收到托運行李之日起七天以後至二十一天以內提出;破損或污損行李必須在離開行李認領區域前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明辦理運輸事故記錄,並且在提出申明之日起七天以內提出索賠;托運行李發生延誤的,至遲應自托運行李交付旅客處置之日起二十一天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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