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不論是正式工或臨時工,只要在單台中臨時工位工作滿一年的,就可以享受相應時間的帶薪年休假。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知道“帶薪年假是每一位勞動者均擁有的權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高雄臨時工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根據該條規定,帶薪年假的適用範圍包含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簡單的說,就是每一位當前有工作的台中人力派遣人,無論是企業的正式職工還是受雇於小吃店的服務員,只要曾連續工作1年以上,都應該享受帶薪年假。

  第二、享受帶薪年假前必須有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時間,但是該工作時間不要求必須是在當前單位的工作時間。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根據這兩個條款的規定,盡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只要他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享有享受帶薪年假的資格。至於他所能享受的帶薪年假的長短,則要根據他台中粗工在當前單位本年度的工作時間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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